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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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杭州
宋律师,刑事案件律师,现执业于 ,为人谦和,办案认真、务实,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,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秉承 “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”的原则,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,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。
1、 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2、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
3、 外国国家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;
4、 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;
5、外国文字、汉语拼音字母、阿拉伯数字;
6、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现在公司注册登记是比较简单的,只要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就可以,也不需要什么钱,不过一定要多准备一些名称,因为很多时候名字都已经被人家注册过了。注册公司是需要法人和监事到工商局现场签字的,整个办理流程周期比较慢。
一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备的条件包括几种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48条之规定,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。
由上述规定,我们可以知道,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:
1、罪当处死,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;
2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。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。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,包括犯罪情节、被害人过错、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。
二、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,有如下法律要求。
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,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。
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,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。
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,无期徒刑的刑期,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,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。
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,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,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。
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,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。中国从建国到现在有判处死缓在2年以后执行死刑的案例。
对罪犯适用死缓之后,不能代表一定死不了或者一定还会死,因为这要看罪犯在死缓二年期间的具体表现。若是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,那么可以马上核准执行死刑。否则的话,在二年期限届满之后,要么减刑为无期徒刑,要么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,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是死不了了。对于贪污贿赂犯罪,在被判死缓的同时,法官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对其终身监禁,那么之后罪犯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,也不得减刑、假释。也可以理解为需要被关一辈子。